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店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邱秀蓮 即大超精品服飾店
1號店舖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當舖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