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清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606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徐清標明知假麻黃鹼及麻黃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
禁止持有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其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者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持有之,嗣經警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4時許,持法院核淮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住處搜索,並扣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及第1項麻黃鹼1包(驗餘淨重185.87公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4級毒品罪嫌等語。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12月17日
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查獲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3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華奕超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