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電信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電信法、槍砲、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三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以法89矯字第01712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迄至今日本已得因服刑期滿而出監,並無須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核已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