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四、八六三六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重利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