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 簡亘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亘志所犯竊盜案件均已坦承不諱,惟其母因身體狀況欠佳,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俾使聲請人得以返家照顧其母恪盡孝道等語。
二、查聲請人簡亘志前因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後多次為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等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羈押在案,嗣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再經本院以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及一年六月後,聲請人已另提上訴。然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且本案涉犯六次竊盜犯行,是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確有羈押之必要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又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亦非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