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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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己○○兼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丙○○
乙○○丁○○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查,本件聲明包括: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戊○○60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確認原告二人對被繼承人 徐鐘銘 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㈢確認被告甲○○對被繼承人徐鐘銘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核上開㈠聲明應徵收裁判費6,500元,此固已據原告繳納,惟㈡㈢聲明部分,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3,000元+3,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6,000元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㈡㈢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