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41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統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其到期日為民國109年3月10日,然聲請人請求自109年2月5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在到期日之前,依法不合,故請具狀更正本件其利息起算日為109年3月10日起算。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