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黃沛汝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4,233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