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吳心雅 被告 徐慈祥
方師傅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漢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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