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吳巧薇 被告 周積榮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易字第50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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