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壹仟元,尚應徵肆仟陸佰貳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