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23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7萬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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