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黃僈芛 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複代理人 許潔妮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醫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前所調閱之刑事卷宗資料有重要證據之缺漏,卷內也有部分引用刑事資料,嚴重影響本案,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聲請人誤繕為111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卷及本案調閱之刑事卷宗全部,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故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者,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非民事卷內文書自非當事人所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而依同條第6項由司法院所訂定之民事閱卷規則,所得聲請閱卷者亦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則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所定之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亦應限於民事卷內文書。
三、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所調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醫偵字第2、3號傷害偵查案件內全部卷宗(包含扣押光碟、南投醫院送交之完整病歷、 陳國璋 律師所提之108年4月24日書狀等)聲請閱覽,然該偵查卷宗並非本案民事卷宗內之文書,民事法院自無給予聲請人上開卷宗,聲請人如需閱覽該偵查卷宗,仍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聲請閱覽,聲請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即不能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