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汶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原始申請借款資料(有債務人簽名之借款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汶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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