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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