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前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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