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美玟向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訂購書籍,相對人陳美玟未依約付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陳美玟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就上開債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55453號核發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有聲請人提出之執行命令影本及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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