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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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告 林炳奎 被告 蘇明賢 (被告未載地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並於108年8月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