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茂盛
林大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7,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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