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