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凱鈞 被告 陳國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前揭被告陳國倫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林凱鈞既遲至108年
1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文戳可知,且上開案件宣判後,尚無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情狀,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時瑋辰法官吳欣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