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青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青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青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青宏於97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823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興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曼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