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李懿珊 被告 符季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侵占原告所有之貴賓狗,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自為故意侵權行為,亦屬不當得利。 爰求 為:㈠被告應將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貴賓狗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將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貴賓物返還予原告;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否認有何侵占之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范惠瑩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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