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6號被告 祝傳勝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石良碧 上列被告因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祝傳勝、石良碧之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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