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正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上揭條文修正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並增列第2項規定,賦予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示各情之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從而,本條之修正涉及刑之酌定,影響被告刑度,參以刑法第50條之性質屬實體事項之規定,應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新舊法後,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0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09月15日│101年09月19日│102年0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309號│第7309號│字第78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03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7月16日│102年07月16日│102年08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102年度訴字第114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034││判決││││號││├────┼──────────┼──────────┼──────────┤││判決│102年08月12日│102年08月12日│102年09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4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03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034││││判決││號││││├────┼──────────┼──────────┼──────────┤││判決│102年09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