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1年度養聲字第319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徐筱芳 相對人即收養人 侯秀雄 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內關於「被收養人 徐佳佑 、徐筱芳分別於民國72年4月24日及民國70年8月『9』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收養人徐佳佑、徐筱芳分別於民國72年4月24日及民國70年8月『19』日出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