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79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04,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