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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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權人 張守仁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林姿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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