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詹嵃森 即 詹宗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