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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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培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有扣得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民國108年11月7日20時40分許,為警於其所駕駛車輛上扣得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渣之吸食器1組,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證(見少連偵卷第16-18、20-21、24頁)。
四、本案扣案之吸食器既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渣,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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