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張司政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