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月霞 (即 林金樹 之繼承人)
林永鐘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林永土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林永川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高林月梅 (即林金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金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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