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斌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7年度聲字第561號),本院於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其中肇事逃逸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後,亦屬不得易科罰金,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乃屬誤載,應予刪除。爰依前開說明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