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貪污等案件,本院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限制被告出境。惟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已於民國98年1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關行賄部分已坦承,被告應無逃亡而避不開庭之虞。現因被告之宗教信仰,參加斗六聖靜宮於98年2月10日出發,2月15日回國之進香參拜團,被告因參與聖靜宮之文書工作,有出國之必要,請准被告於上揭期間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涉之貪污案件,本院尚未審理終結,倘准聲請人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而聲請人出境而滯留境外不歸,將影響審判之進行。且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所述之事由,並非必須由聲請人親自出境處理不可,是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之保全原因及必要性,聲請人所請解除限制出境,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