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一)字第11號原告丁○○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而裁定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4年7月6日受理「被舉發案名稱:解碼器結構,新型第一六九八四○號」之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7月3日以97年度裁字第34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8月12日院 福宏 股97裁字03467號函1件在卷可參,爰依原告之聲請,並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