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7年度易字第9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