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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