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林昭龍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