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楊銨妤 即 楊淳立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23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