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淑容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淑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淑容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於108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桑子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