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濟美多吉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西藏流亡人士之第二代,幼年於印度生活,雖取得臺灣身分證,然中文識字能力有限,謀生不易,現以駕駛貨車司機接件為業,每月薪水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每月租屋費用為1萬元,尚須扶養三名就學中之子女,妻子亦為西藏流亡人士第二代,偶而接臨時工補貼家計,僅靠上訴人一份薪水支撐一家五口,經濟狀況不佳,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又伊於107年間因工受傷脊椎壓迫性骨折,休養近一年,故107年無收入,僅靠補助及配偶做臨時工維持生活;伊駕駛貨車工作完回家途中不慎發生車禍事故,撞擊訴外人 游謨鴻 所駕駛之BMW轎車,雖確有過失,但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因訴外人車輛為高價車種,賠償金額高達379,607元,超過上訴人家庭一年以上花費,於上訴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伊無資力支出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裁判費等語,業據提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10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卷第21-23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5至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僅有94年份及100年份之汽車共二輛,而無其他恆產,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有調查必要,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