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潘弘偉
潘榮憲 許美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3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月25│按年息百分之1.83│自民國104年7月26日起至│││71,259元│日起至民國104年9│計算│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29日止││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自民國104年9月30│按年息百分之1.76│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日起至民國104年10│計算│。││││月6日止│││││├─────────┼────────┤││││自民國104年10月7│按年息百分之2.7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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