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290號聲請人 林妍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290號聲請人 林妍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