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329條、第32
8條第1項準強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其上開犯行經本院於94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尚未確定,為保全執行,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