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被告丁○○、丙○○、乙○○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狀未說明
訴訟標的、法律依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載原因事實
,並未具體說明其主張,亦未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依上開規
定,起訴不合程式,依法先命原告補正被告戶籍資料、訴訟
標的及其具體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相關證明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