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張豐庭 (原名: 張庭羽
翁睦宇 張靜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張豐庭、翁睦宇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前述地號土地上建號為4043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民國95年1月17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並進而請求被告張靜淑應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張豐庭、翁睦宇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關係及95年1月17日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進而請求被告張靜淑就將系爭不動產於96年4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因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2,915元【計算式:77,900元/平方公尺×73.85平方公尺=5,752,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0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270元外,尚應補繳5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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