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3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昭銘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6,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