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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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3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昭銘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6,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