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3號上訴人 鄭佩妮 上列上訴人與 詹景皓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繳納應徵收之上訴裁判費,其中離婚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為1,000元、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部分為3,15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為48,129元,合計共56,779元。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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