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魏秀燕宏宇地政士事務所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噯靜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李陳瑞美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112年10月20日9,000元BDA0000000002湘田建設有限公司 施慧雯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112年10月20日7,220元B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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