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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